前 言
揣松森
《子藏·儒家部·鹽鐵論卷》共收書三十六種,整合爲精裝十六開本十册予以出版。本卷收録目前所知有關《鹽鐵論》白文本、注釋本、選評本、批校本及相關研究著作,集《鹽鐵論》相關文獻及研究著作於一編,以饗讀者。
一
桓寬,字次公,西漢汝南(治今河南上蔡西南)人。生卒年及事跡未詳,僅知其治《公羊春秋》,宣帝時舉爲郎,官至廬江太守丞。桓寬博通善屬文,將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御史大夫等與賢良文學論鹽鐵事之議文整理推衍,成書凡六十篇,命曰“鹽鐵論”。
《漢書·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贊》曰:“所謂鹽鐵議者,起始元中,徵文學賢良問以治亂,皆對願罷郡國鹽鐵酒榷均輸,務本抑末,毋與天下争利,然後教化可興。御史大夫弘羊以爲此乃所以安邊竟,制四夷,國家大業,不可廢也。當時相詰難,頗有其議文。至宣帝時,汝南桓寬次公治《公羊春秋》,舉爲郎,至廬江太守丞,博通善屬文,推衍鹽鐵之議,增廣條目,極其論難,著數萬言,亦欲以究治亂,成一家之法焉。”據此,知《鹽鐵論》非直抒胸臆之作,而是桓寬依傍鹽鐵“議文”而寄寓微意之書,其中既有參會人員的思想觀點,又有桓寬“推衍”“增廣”的一家之言。
考《鹽鐵論》材料來源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會議記録——“當時相詰難,頗有其議文”,故《鹽鐵論·雜論》載“客曰:‘余睹鹽鐵之義,觀乎公卿、文學、賢良之論’”(明嘉靖三十年倪邦彦刊本,以下所引,均出此本)。而所謂“議文”,除與會者論辯言辭之外,還應包括賢良、文學之對策。觀《鹽鐵論·復古》“陛下宣聖德,昭明光,令郡國賢良、文學之士,乘傳詣公車,議五帝、三王之道,六藝之風,册陳安危利害之分,指意粲然”,《利議》“諸生對册,殊路同歸,指在於崇禮義,退財利,復往古之道,匡當世之失,莫不云太平”,皆爲明證。二是耆獻傳聞,如桓寬稱“始汝南朱子伯爲予言:當此之時,豪俊並進,四方輻湊”云云。蓋鹽鐵會議召開至宣帝之末不過三十年左右,當時與會者或猶健在,有關遺聞傳説播於人口,甚至還有各就所聞的記録,這些“文”“獻”都構成桓寬編次《鹽鐵論》的素材。
至於桓寬對素材的加工處理及其思想傾向的表達,則如班固所言“推衍鹽鐵之議,增廣條目,極其論難,著數萬言,亦欲以究治亂,成一家之法焉”。今就其書內容推求,桓寬的工作至少體現在四個方面:
其一,“鹽鐵論”的命名。對於書題命意,素有不同看法。或説是效法西漢司馬遷《平準書》的春秋筆法,如明金蟠曰:“所論匪特鹽鐵也,獨舉鹽鐵者,猶太史公綜貨殖而獨書平準也。獨書平準,而四民俱困之形見;獨論鹽鐵,而萬世藪病之本晰,故有取爾也。”(金蟠刻本《鹽鐵論·自序》)或稱是表惋惜之意,如清四庫館臣曰:“後罷榷酤,而鹽鐵則如舊,故寬作是書,惟以鹽鐵爲名,蓋惜其議不盡行也。”(《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或謂取篇首二字以省稱,如歐宗祐曰:“《鹽鐵論》開卷第一篇《本議》曰:‘今郡國有鹽鐵、酒榷、均輸,與民争利。’寬或從例以首字名書……寬欲字句簡練,故以‘鹽鐵’二字代‘鹽鐵、酒榷、均輸’以名其書,此亦爲可能之事。”(《鹽鐵論之由來及性質》,《國立第一中山大學語言歷史學研究所周刊》一九二八年第一輯第七期)或言明論題重心所在,如唐慶增曰:“《鹽鐵論》一書,其討論重心,在於鹽鐵國有制的興廢,故以之爲書名;實則兼及其他問題,初不限於鹽鐵專賣一事。該書性質,乃泛論一般經濟制度,雙方辯論的範圍甚廣,往往由鹽鐵問題而發揮其他經濟意見。”(《節本鹽鐵論·導言》,商務印書館一九三八年版,第六—七頁)要之,諸家所論各有側重,相互結合方能理會書名意趣。
其二,“增廣條目”,即劃分篇目,各標篇題。鹽鐵之議包括會議論辯和會後餘談兩部分,本是層層相扣、前後連貫的論辯活動,則其原始議文不大可能分節名篇。换而言之,《鹽鐵論》將論辯記録劃作五十九篇(其中前四十一篇爲正式會議論辯,第四十二至五十九篇爲會後餘談),並附第六十篇説明編纂背景,顯係桓寬加工處理的結果。此外,他還根據各節內容擬定篇題,直接將個人思想傾向寄寓其中。如首篇《本議》一方面交代會議召開背景及各方根本觀點,另一方面表示“本議就是根本的論議”,且“和‘末計’對言”(王利器《鹽鐵論校注》,中華書局一九九二年版,第五頁)。故馮樹勳指出:“對於政治立場傾向賢良文學一方的桓寬來説,《本議》的議題是以‘問民間所疾苦’爲中心的,與該書題名《鹽鐵論》相較,則前者與後者的討論中心,有着明顯的差異。此乃作者故意安排,以此表示經濟議題(書名),並不等於民生議題(基本議題篇名)。”(《〈鹽鐵論〉書名及文本近是程度考辨》,《書目季刊》二〇一二年第二期)其他,如《非鞅》《刺權》《刺復》《刺議》《除狹》《疾貪》《後刑》之表否定,《力耕》《復古》《褒賢》《訟(頌)賢》《遵道》《孝養》《救匱》《崇禮》《詔聖》之示贊許,其予奪褒貶的態度表露無遺。
其三,“極其論難”,即重設論辯結構,增添反方窘態。鹽鐵會議本是論辯活動,其原始議文當爲一正一反往復辯難的連貫記録,似不應有分節標題且摹寫論辯者神態之事。然桓寬編纂《鹽鐵論》,不但標出五十九篇題目,而且以文學作爲“議罷鹽鐵榷酤”之正方首先發論,又設定除《論誹》《利議》《散不足》外,各篇皆以文學賢良之言作結的結構模式,使得賢良文學在論辯邏輯上占據上風——所謂“訟此而不決,以後息者爲勝耳”(《韓非子·外儲説左上》)。另外,又增補御史、大夫等人之情態,以示其理屈詞窮,例如《論儒》“御史默不對”,《刺議》“丞相史默然不對”,《救匱》“大夫勃然作色,默而不應”,《取下》“公卿愀然,寂若無人”,《大論》“大夫憮然內慙,四據而不言。當此之時,順風承意之士如編,口張而不歙,舌舉而不下,闇然而懷重負而見責”,等等。但這種情況在文學賢良一方却没有出現過,相反他們的發言表現得更加辯難侃侃,甚至到了稍顯冗繁的地步,以致有人懷疑“文學與賢良的冗長言論,很可能就是桓寬推衍增廣著力之處”(賴建誠《〈鹽鐵論〉的結構分析與臆造問題》,《中國文化》一九九六年第一四期)。考慮到桓寬信息渠道多樣,這種處理方式當是其對相關書面和口頭材料的拼合,而不太可能出於子虛烏有的臆造。
其四,在末篇《雜論》中宣揚與賢良文學一致的主張。篇首舉他人折中之見——“客曰:‘余睹鹽鐵之義,觀乎公卿、文學、賢良之論,意指殊路,各有所出,或上仁義,或務權利。’”然後以“異哉吾所聞”作轉折,從而提出自己的主張:“周、秦粲然,皆有天下而南面焉,然安危長久殊世。始汝南朱子伯爲予言:當此之時,豪俊並進,四方輻湊。賢良茂陵唐生、文學魯國萬生之倫,六十餘人,咸聚闕庭,舒六藝之風,論太平之原。智者贊其慮,仁者明其施,勇者見其斷,辯者陳其詞。誾誾焉,侃侃焉,雖未能詳備,斯可略觀矣。然蔽於雲霧,終廢而不行,悲夫!公卿知任武可以闢地,而不知德廣可以附遠;知權利可以廣用,而不知稼穡可以富國也。近者親附,遠者説德,則何爲而不成,何求而不得?不出於斯路,而務畜利長威,豈不謬哉!”從根本上説,治國應當追求王道政治。具體而言,執政者要修文德以來遠,力稼穡而富國。準乎此旨,故對倡言德治的賢良文學深表贊頌,而極力批評公卿大臣畜利長威的權利之計。宣帝時頗效漢武行事,“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且言“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則桓寬因鹽鐵議文而立一家之言,可謂有爲而發。
總而言之,《鹽鐵論》成書模式有其獨特之處。它一方面遵循原有對話形式而照實編録,以致造成同一主題常被分割成數篇;另一方面在結構框架和表現手法上明顯存在加工痕跡。我們既很難説它是會議記録的原始面貌,也不能視其爲桓寬臆造的文學作品。正如吳慧所説:“《鹽鐵論》是經過加工的,並不等於鹽鐵會議的記録文件。雖然在圖書分類上它和兩漢其它公開討論的記録,如《石渠奏議》《白虎通德論》相提並論,但那些衹是乾巴巴的條文,《鹽鐵論》則很好地反映了當時正反兩面的辯論,波瀾起伏,開闔動蕩,讀之不覺得枯燥呆板。”(《桑弘羊研究》,齊魯書社一九八一年版,第四八〇頁)可見,歷史記録與文學手法相結合,乃是《鹽鐵論》的突出特點。但這裏所謂“文學手法”,是就全書論辯結構和表現手法而言,並非指對話內容亦出於虛構臆造或個人創作。前人或過於强調其“文學手法”一面,遂謂“寬襲其意而設爲問答之詞,以盡其辨”(方孝孺《遜志齋集·讀漢鹽鐵論》),“寬之書文義膚闊,無西漢文章之美,而述事又頗不實,殆苟於成書者與”(姚鼐《惜抱軒文集後集·跋鹽鐵論》),或直言“《鹽鐵論》內的四十二至五十九篇有可能是桓寬所擬,而非據會議實況推衍增廣的”(賴建誠《〈鹽鐵論〉的結構分析與臆造問題》),甚至視之爲“一部處理歷史題材的對話體小説”(郭沫若《鹽鐵論讀本·序》,科學出版社一九五七年版,第四頁)或具有“賦體化特徵、戲劇化因素、小説化特色”(王永《〈鹽鐵論〉研究·趙序》,寧夏人民出版社二〇〇九年版,第一三頁)的文學著作,皆未免爲一偏之見。相較而言,夏德靠稱“班固指出桓寬《鹽鐵論》‘成一家之法’,這一斷案不僅在於顯現桓寬通過推衍、增廣等手段使《鹽鐵論》成爲一部儒家文獻;同時也表明《鹽鐵論》的編纂成功地提供一種新的文獻生成範式,這特别表現在歷代奏議文獻編撰方面”[《〈鹽鐵論〉與桓寬的“成一家之法”》,《青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二〇一八年第一期],無疑更有助於揭示桓寬《鹽鐵論》之文獻性質。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鹽鐵論》云:“蓋其著書之大旨,所論皆食貨之事,而言皆述先王,稱六經,故諸史皆列之儒家,而黄虞稷《千頃堂書目》改隸史部食貨類中,循名而失其實矣。”我們認爲,《鹽鐵論》由議文檔案而呈現子書特徵,當主要歸功於桓寬的編撰,此點前文已述。至於其主要論題和正反觀點,則需具體研究《鹽鐵論》文本內容並各歸於其論者,而不可與桓寬觀點混爲一談。
二
鹽鐵之議,發自杜延年。《漢書·杜周傳》載:“(延年)見國家承武帝奢侈師旅之後,數爲大將軍光言:‘年歲比不登,流民未盡還,宜修孝文時政,示以儉約寬和,順天心,説民意,年歲宜應。’光納其言,舉賢良,議罷酒榷鹽鐵,皆自延年發之。”杜延年提議的背景,是武帝時連年對外戰争導致內外騷動、四海困窮,到其晚年“乃下詔,深陳既往之悔”(《漢書·西域傳下》),試圖尋求政策轉變而未能實行,此事遂留待托孤大臣霍光諸人加以解決。霍光採納杜延年建議,遂先於始元五年(前八二)夏詔“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至次年“二月,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議罷鹽鐵榷酤”,正式組織策問和會議討論,直到同年“秋七月,罷榷酤官”(《漢書·昭帝紀》),方告結束。
鹽鐵論議持續數月,與會者衆多。其中一方是賢良文學六十餘人,如賢良茂陵唐生、平陵魏相,文學魯國萬生、中山劉子雍(《漢書》“雍”作“推”)、九江祝生、汝南朱子伯,主張“願罷鹽鐵、酒榷、均輸,所以進本退末,廣利農業,便也”;另一方是御史大夫桑弘羊、丞相田千秋及其僚屬,但主要由桑弘羊進行論辯,認爲“邊用度不足,故興鹽鐵,設酒榷,置均輸,蕃貨長財,以佐助邊費。……罷之,不便也”(《鹽鐵論·本議》)。雙方首次交鋒便亮明各自觀點,並由經濟政策而及對外方略、政治制度等國計民生問題,例如:是否廢除鹽鐵官及酒榷、平準、均輸等戰時經濟政策?國家經濟建設目的在於便民還是充盈國庫?政府對經濟活動應採取放任抑或干涉政策?應重農業還是工商業?國內商業與國際貿易當以何者優先?鑄幣權是否統歸國家壟斷並嚴禁私鑄?立國根本基於王道還是霸術?是實行德治還是法治?政府能否厲行節儉並控制其規模和開支?是廢邊和親還是備邊擊胡?顯而易見,這些議題不單單是某項具體政策存廢的討論,實已觸及中央集權國家根本制度的體制問題。兹略依林平和《鹽鐵論論析與校補》(文史哲出版社一九八四年版)所列條目,論之於後:
(一)鹽鐵專賣之存廢。鹽鐵既是珍貴物産,也是重要民生物資,其控制者或經營者可致大富,《史記·貨殖列傳》所載鉅富豪商多事此業。然漢代鹽鐵專營主要出於籌備軍費,即所謂“邊用度不足,故興鹽鐵,設酒榷,置均輸,蕃貨長財,以佐助邊費”。其次是抑制豪强兼併,故大夫稱“令意總一鹽鐵,非獨爲利入也,將以建本抑末,離朋黨,禁淫侈,絶併兼之路也”(《復古》)。復次,大夫認爲官作優勢明顯,能够物美價平,如曰“卒徒工匠,以縣官日作公事,財用饒,器用備。家人合會,於日而勤於用,鐵力不銷煉,堅柔不和。故有司請總鹽鐵,一其用,平其賈,以便百姓公私。……吏明其教,工致其事,則剛柔和,器用便”(《水旱》)。對此,文學提出:(1)“王者行仁政,無敵於天下”(《本議》),“賤貨而貴德,重義而輕利”(《世務》);(2)“今欲損有餘,補不足,富者愈富,貧者愈貧”(《輕重》),“方今入穀之教令,張而不施,食禄多非其人,以妨農商工,市井之利,未歸於民”(《相刺》);(3)“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爲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今縣官作鐵器,多苦惡,用費不省,卒徒煩而力作不盡”(《水旱》)。揆諸時務,其文德來遠之論未免迂闊,不如大夫所講切實;然所説猥官妨民、官作不便等當屬實情。尤其是一針見血地指出官民矛盾遠較農與工商更爲尖鋭的現實。對此,徐復觀説:“均輸鹽鐵實行之初,本也有‘排富商大賈’的用意與實效。文學此處的答復,不否定御史在此處所提出的目標,而衹是指出事實與御史所説的相反。何以會如此,因爲如前所述,在此種政策實行之下,産生了豪富官僚集團,及官商互相勾結的新生的豪吏富商的緣故。”[《兩漢思想史》(三),九州出版社二〇一四年版,第一四一頁]
(二)均輸、平準之利弊。對於均輸、平準的設置與功用,大夫講之甚明:“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國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於京師,以龍貨物。賤即買,貴即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平準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齊勞逸。”(《本議》)言其用意在於:調緩急,均有無,平物價,抑富商。然文學指出:“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與之爲市。……行奸賣平,農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物並收。萬物並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侔利。自市,則吏容奸。豪而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奸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爲利而賈萬物也。”(《本議》)即官府以行商坐賈牟利,重財政目的而忽民生需要,又不可避免地産生官吏留難容奸的流弊,造成普通百姓利益嚴重受損。
林平和認爲鹽鐵、均輸、平準等皆本於管子之政,但正如他已經指出的——均輸、平準“是行商性質”“坐賈性質之工作”(《鹽鐵論論析與校補》,第四〇五頁),實則這些政策對國家經濟的干預程度遠較管子稽徵之法和輕重之術更加深遠。徐復觀指出:“‘開委府於京師,以龍貨物’,接替了商人的機能與利益,以平定物價,增加國庫收入,這較之直接向農民增加賦税,較爲合理且有效。桑弘羊進一步把均輸與平準結合在一起,於是原本用於解決遠方貢賦困難問題的均輸制度,被擴大並轉化爲具有聯通全國商業網並成爲經濟動脉功能的平準令,這實際上標志着社會組織的一次重大變革,政府權力的大擴充;雖然主管的不過是大農中一個平準令,實則是歷史上的一件突出大事。太史公以‘平準’名書,即是把握到了其在歷史中的重要性。於是對此種政策的是非得失,便不能不追究到此一政權結構的本質,與此一政策的目的。”[《兩漢思想史》(三),第一三八頁]在他看來,這意味着中央集權政府已將其觸手深入到大一統的社會經濟動脉之中;但在以皇權爲中心的政權結構下,存在大量寄生階層,導致均輸、平準政策不能發揮其正常功能,相反地,“對經濟的强力統制,除了在財政上可以收效一時外,必然成爲對人民殘酷剥削的工具”(同上,第一四一頁)。結合《史記·平準書》以及賢良文學所揭露的情況來看,徐先生之論可謂深切著明、直擊要害,至今猶值得人們深思。考元帝初元五年(前四四)夏罷鹽鐵官、常平倉,至永光三年(前四一)“冬,復鹽鐵官、博士弟子員。以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繇役”(《漢書·元帝紀》)。蓋權利一開,勢將多方依賴並形成既得利益階層,加之人情由奢入儉甚難,則權宜之計往往變成常行之制,不至政治崩壞不能自止。
(三)酒榷之設置與罷廢。酒榷即禁止百姓私釀和販賣酒水,而由政府設置榷酤官,實行國營專賣。在農業生産水平較低階段,國家往往有禁酒之令,其目的是節約糧食和淳化風俗。武帝時設酒榷,乃爲增加財政收入以佐邊費,故賢良文學認爲此乃與民争利而力請罷廢。與鹽鐵、均輸、平準相較,酒榷所占比重和經濟影響明顯較小,所以最終作爲妥協而僅得廢除。
(四)幣制之統一與自由。《鹽鐵論·錯幣》記雙方關於鑄幣權問題展開的辯論,大夫主張由國家統一控制,文學要求“不禁刀幣以通民施”。大夫所持理由有三:一是幣制統一有利於穩定國家金融;二是防止諸侯或豪强在經濟上剥削百姓以及由此而産生的不穩定政治因素;三是可以取信於民。文學則認爲:(1)古之仕者“皆有常秩,不得兼利盡物”,“幣衆財通而民樂”,可資效法;(2)當今出於“畜利變幣”,“幣數變而民滋僞”,形同以火止沸;(3)水衡三官所鑄質量低劣且不中式,百姓“尤被其苦”。從國家治理角度講,大夫所言具有充分理由,此在賈誼《諫鑄錢疏》中已有明辨。文學所論有不切實際之處,但亦非無的放矢。自高祖代秦至武帝元鼎四年(前一一三)令上林三官鑄五銖錢,其間幣制呈愈變愈亂之勢。《漢書·食貨志》載:“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澹用,而摧浮淫併兼之徒。……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爲皮幣,直四十萬。……又造銀錫白金。……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其文。盗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可見,武帝時期幣制紛亂乃由於政府爲財政創收而不斷興利所致。但不管是實行鹽鐵官營等政策,還是壟斷鑄幣權,官方常言意在“摧浮淫併兼之徒”,殊不知在民間工商業受到摧殘以後,政府豪吏及與之勾結的富商已成爲最大的兼併者,實際上他們對國家經濟所造成的危害更加深重。
(五)工商與農耕之輕重。大夫從工商可以備器用、通有無、調贏絀、防奸僞等角度出發,提出“富國何必用本農,足民何必井田”(《鹽鐵論·力耕》),“富在術數,不在勞身;利在勢居,不在力耕”(《通有》),主張以工商足民富國。賢良文學則認爲工商逐利,容易造成奢侈浮誇的社會風氣,並終將影響農業糧食生産和耗費,所以主張以農耕爲本務。農與工商作爲社會經濟的不同産業,各有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論辯雙方都不至否認其他産業的經濟價值及社會意義,則其争議主要緣於所處階層、形勢判斷、政治目標等方面的差異。賢良文學主張崇本退末,徐復觀認爲:“這是儒家以自耕農爲實體的原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構造、構想,衹有在此種構造構想之上,纔能出現以禮樂仁義爲教化的移風易俗的社會。這是把生産與教化連結在一起。在經濟政策的形成上,儒法有會合之點。在政策的目的上,儒家與道家有會同之處。”他指出,賢良文學真正反對的不是民間工商業,而是朝廷直營及與官府勾結者;稱“這裏面便含有儒家主張藏富於民,法家主張藏富於國之争。這是原則性的争論。在這一争論的後面,更藏着到底國家是人民的工具,抑人民乃國家的工具的大原則性的争論”[《兩漢思想史》(三),第一二九—一三〇頁]。至於大夫所論,主要立足於現實需要:一是應付戰争經費;二是由經濟集中以達政治控制目的;三是杜絶豪强兼併。但這裏混淆了自由工商業與國營工商活動的界綫,又不恰當地以管仲時代的經濟形式來處理大一統國家內部的産業經濟,勢必造成“在大一統的局面之下,當時工業衹成爲商業的附庸,而商業乃‘土著商業資本’性質,其‘術數’必以農民爲犧牲。況在國家統制之下,若憑‘術數’以謀利,農民所受的打擊更大”(同上,第一三二頁)。最終危及漢朝存亡的流民問題,正是這些政策所致的惡果。然桑弘羊等所設的經濟政策,並没有人亡政息,而是超越有漢一代,成爲兩千年中央集權國家經濟制度的基本形態。衹不過,“到那時這些措施常不是以其重商理論爲基礎,除少數例外,大都蜕變爲封建國家(引者案:這裏指郡縣制的中央集權國家)的純財政剥削手段了”(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册,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一一六頁)。
(六)法治與德治之争辯。大夫主張嚴刑峻法,其理由包括:(1)“民者教於愛而聽刑。故刑所以正民,鉏所以别苖也”(《鹽鐵論·後刑》);(2)“執法者國之轡銜,刑罰者國之維檝也”(《刑德》),“法者止奸之禁也”(《申韓》),“射者因槷,治者因法”(《大論》);(3)“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刑德》),“故立法制辟,若臨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則民畏忌,而無敢犯禁矣”(《周秦》);(4)“政小缺,法令可以防,而必待《雅》《頌》乃治之,是猶捨鄰之醫,而求俞跗而後治病,廢汙池之水,待江、海而後救火也”(《申韓》),“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據法,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詔聖》)。文學等秉承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耻;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耻且格”(《論語·爲政》)之觀念,認爲“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强暴也。二者,治亂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詔聖》),主張先德教而後刑罰,極力反對嚴刑峻法、法令不明、設罪連坐等酷政。
德與刑、賞與罰即法家所謂“二柄”,皆治國之具,不可偏廢。然儒家更强調國家養育教化和移風易俗的功能,認爲刑罰乃不得已之用,而國家治理必以德禮爲歸——培育具有公序良俗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法家生於戰國混亂之世,在思想上有其陰暗的一面,但法術之士講“法”,必求先定其分、條目分明,然後效其名實,最後從之以賞罰,仍求以刑止刑。但大夫所言實與法家背離,故徐復觀云:“法家是有原則的嚴酷,桑弘羊所辯護的是無原則的嚴酷。此處不討論法家思想的是非得失,而衹指出漢代的酷吏政治,是緣法家之名而去法家之實,走向與法家所要求的相反的政治。《商君書·去强》第六:‘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以刑致刑’,恰是漢武時代用刑的寫照。把《史記》的《酷吏列傳》與《漢書》的《刑法志》合在一起看,可以瞭解,由漢武時代這批酷吏所奠定的支持皇權專制的一套刑法,不僅是儒、墨、道三家的罪人,也是法家的罪人,是人民的敵人,其禍延兩千年之久。而這正是支持桑弘羊財經政策的唯一手段,所以他大力加以辯護。”[《兩漢思想史》(三),第一七九—一八〇頁]
(七)征伐匈奴與和親政策之歧見。大夫主張備邊伐胡,主要基於:(1)“今有帝名,而威不信長城,反賂遺而尚踞敖,此五帝所不忍,三王所畢怒也”(《結和》);(2)“今匈奴挾不信之心,懷不測之詐,見利如前,乘便而起,潜進市側,以襲無備。是猶措重寶於道路而莫之守也”(《世務》);(3)“先帝哀邊人之久患,苦爲虜所係獲也,故修障塞,飭烽燧,屯戍以備之”(《本議》),“故邊民百戰,而中國恬卧者,以邊郡爲蔽扞也”(《地廣》);(4)“夫中國天下腹心,賢士之所總,禮義之所集,財用之所殖也。夫以智謀愚,以義伐不義,若因秋霜而振落葉”(《論功》)。鹽鐵之策本因征伐匈奴而起,今欲維持這些經濟政策則不能不延續戰事。賢良文學則倡議和親,認爲:(1)“王者行仁政,無敵於天下……貴以德而賤用兵”(《本議》),“務以德安近而綏遠”(《備胡》);(2)“匈奴不變業,而中國以搔動矣。風合而雲解,就之則亡,擊之則散,未可一世而舉也”(《備胡》);(3)“聖人不困其衆以兼國”(《結和》),“明王知其無所利,以爲役不可數行,而權不可久張”(《西域》),“今推胡、越數千里,道路迴避,士卒勞罷。故邊民有刎頸之禍,而中國有死亡之患”(《地廣》),“未聞弊諸夏以役夷、狄也。……且數戰則民勞,久師則兵弊,此百姓所疾苦,而拘儒之所憂也”(《復古》);(4)“地廣而不德者國危,兵强而凌敵者身亡”(《擊之》),“秦、楚、三晉號萬乘,不務積德而務相侵,搆兵争强而卒俱亡。……周纍世積德,天下莫不願以爲君,故不勞而王”(《誅秦》);(5)“往者,匈奴結和親,諸夷納貢,即君臣外內相信,無胡、越之患”(《結和》),“去武行文,廢力尚德,罷關梁,除障塞,以仁義導之,則北垂無寇虜之憂,中國無干戈之事矣”(《世務》)。
秦漢之際,六國爲一,併百越,據巴蜀,沿海之地無大害,而中國邊患首屬西北匈奴。秦擊匈奴,修長城,天下騷動,二世而亡。漢高祖遭平城之圍,採婁敬和親之策,施及文景,循而未革。至武帝欲除邊禍而報仇,“伏兵於馬邑,誘致單于。……其後交兵接刃,結怨連禍,相攻擊十年,兵凋民勞,百姓空虛,道殣相望,槥車相屬,寇盗滿山,天下摇動。孝武皇帝後悔之,御史大夫桑弘羊請佃輪臺。詔却曰:‘當今之務,務在禁苛暴,止擅賦,今乃遠西佃,非所以慰民也。朕不忍聞。’封丞相號曰富民侯,遂不復言兵事。國家以寧,繼嗣以定,從韓安國之本謀也”(《新序·善謀下》)。武帝征伐匈奴,維護大一統國家戰略安全,其歷史意義不容否認;但亦有耀武炫奇、奢侈靡費之心,初由籌備軍費而設鹽鐵、算緡等財經政策,甚至允許入粟補吏和贖罪,復由經濟控制而强化政治管控,任用文法酷吏,致使社會元氣大傷,史家對此亦有定評。大夫肯定武帝遠略,主張備邊,是其得也;然要繼續征伐匈奴並維護其經濟政策,則謬於民心而非當時急務。賢良文學主張由內及外、以政爲先,乃長治久安之術,但不顧匈奴侵凌而專主和親,甚至妄言去除武備而中國安,則不免書生迂闊之見。“事實上,霍光主政,既未聽桑弘羊攻胡的主張,也未接受文學們撤除邊備的謬見;大體上是守住武帝所得到的成果,備胡與和親並用,終於得到匈奴屈服的效果。”[徐復觀《兩漢思想史》(三),第一五八頁]故《漢書·昭帝紀》特作表彰云:“承孝武奢侈餘敝師旅之後,海內虛耗,户口減半,光知時務之要,輕繇薄賦,與民休息。至始元、元鳳之間,匈奴和親,百姓充實。舉賢良文學,問民所疾苦,議鹽鐵而罷榷酤,尊號曰‘昭’,不亦宜乎!”
總之,治國非一術之所能,要在德刑兼備,文武並用,一張一弛,“因世而權行”(《新語·術事》),故對於會議雙方言論之優劣得失,須置諸具體歷史時空背景下纔能作出恰當評判。唐慶增認爲:“從實際上的影響言之,《鹽鐵論》中賢良文學(儒家)一派,其短期的影響小,而長期的影響大;御史大夫(法家)一派,在短期內雖似頗占優勢,自長期的影響言之,實爲失敗。……但自長時期言之,賢良文學的理論,實戰勝御史大夫的學説,漢後理財政策多宗儒家,往往成功,御史大夫一派的學説,偶見施行,便遭失敗,前者之例,如唐之劉晏,後者之例,如宋之王安石。”(《節本鹽鐵論·導言》,第一八頁)除了財經方面,《鹽鐵論》及其中所涉問題在思想、政治、社會、文化領域同樣影響深遠。
三
《漢書·藝文志》儒家載:“桓寬《鹽鐵論》六十篇。”唐顔師古注曰:“寬,字次公,汝南人也。孝昭帝時,丞相御史與賢良文學論鹽鐵事,寬撰次之。”自《隋書·經籍志》儒家録作“十卷”,其後《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崇文總目》《中興館閣書目》《郡齋讀書志》《直齋書録解題》《宋史·藝文志》所載部類、卷數並同。南宋王應麟《玉海》“漢鹽鐵論”條詳記十卷六十篇目,蓋隋唐分卷之舊。明清時頗改舊貌,又有十二卷本(如明張之象猗蘭堂刊本、明金蟠刻輯注本、清《四庫全書》本)、四卷本(僅有明天啓四年沈延銓刊本)、二卷本(如清光緒元年湖北崇文書局《子書百家》本)。然除有少量脱文(參王利器《鹽鐵論校注》附録一“佚文”,第六二一—六二四頁),其六十篇目並無闕佚。
至於其部類,清周中孚言“此真儒者究心實用之書。然所論者食貨之政,而諸史皆列之儒家。蓋古之儒者,主於誦法先王,以適實用,不必言心言性而後謂之聞道也”(《鄭堂讀書記》卷三六),頗有見地。對此,當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桓寬對原始議文的加工處理使其呈現子書特徵——記言性質十分突出,孫猛認爲“桓寬所編《鹽鐵論》,乃記鹽鐵會議言論,非會議記録,亦非經濟論文”(《日本國見在書目録詳考》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五年版,第九五五頁);二是賢良文學思想主旨及桓寬思想傾向屬於儒家,如《中興館閣書目》云“雜論致理之言,崇本抑末之書也”(《玉海》卷六二引)。實際上,諸子學具有深刻的周代文化傳統的烙印,形成了關注現實、尊道重德、長於辯説的思想品格;它既講內聖又講外王,故西漢司馬遷言“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爲治者也”(《史記·太史公自序》),與“六藝於治一也”(《滑稽列傳》)無别。可以説,諸子學即救世治世之學——各有宗旨而思以其道易天下,此南朝梁劉勰所以稱其“入道見志”,“述道言治,枝條五經”(《文心雕龍·諸子》)也。正是有見於此,清迮鶴壽曰:“所論皆食貨之政,而列於儒家者,政事、文學皆儒者之能事也。……跡其行事,雖不少概見,然深考其説,立意較然,不詭於道,真孔、孟之徒哉!漢代作者,此書爲最,自《本議》至《雜論》,其言治理,並可設施,儒者之能事畢矣。”(王鳴盛《蛾術編》卷一四)
桓寬《鹽鐵論》代有流傳,其書內容頗受關注。宋元以前,世人多述其中經濟言論及相關歷史事實。自明代刊布日廣,始有注解評點之作。至於清代,學者究心樸學,故版本校勘之書甚夥。二十世紀以來,大都從事分科研究,內容愈益深入細緻,視角更加開放多元,其間産生大量相關論著,或探其財經理論,或究其學術思想觀點,或評其政治文化影響,不一而足。
探其財政經濟理論者,或與西方近代經濟學觀點相參尋,或從中國傳統經濟思想史脉絡作觀照,代表有唐慶增《桓寬鹽鐵論經濟學説今解》(《東方雜誌》一九二九年第二六卷第一七號)、趙靖《中國經濟思想通史》(北京大學出版社二〇〇二年版)等。而趙善軒認爲:“《鹽鐵論》一書,爲春秋戰國以來自由主義經濟思想與國家主義經濟思想兩大流派作了深刻的總結,也爲我們留下了豐富的思想,是研究古代社會經濟的寶貴材料。”(趙善軒《鹽鐵論》,中信出版社二〇一四年版,第一八頁)
究其學術思想者,有的從經學或文學視野分析書中具體觀點及其家派,有的從儒法之争或王霸之辨角度作思想史考察。前者如[日]山田勝美《鹽鐵論所引老子考》、曹道衡《〈鹽鐵論〉與西漢〈詩經〉學》等等,而近年來學界尤重考察《鹽鐵論》引書情況。此外,還涉及文學觀念轉變、學術生態變遷及孟子地位上升、《禮記》成書形態、董仲舒思想影響、《史記》流布情況等學術問題。後者如武漢大學政治經濟系《西漢一場儒法大論戰的紀録——〈鹽鐵論〉選注》、王利器《鹽鐵論校注·前言》之類。但討論《鹽鐵論》學術思想,需要澄清一些基本前提:一是書中言論及相關學術思想不能率歸桓寬,故清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由桓寬治《公羊》而類推所引《詩》説皆爲《齊詩》,清唐晏《兩漢三國學案》據書中有《易》説而言桓寬明《易》,皆欠妥當。二是“此次的争論,完全是以現實問題爲對象;他們立論的根據,是他們所掌握的現實,不是他們由典籍而來的思想文化”[徐復觀《兩漢思想史》(三),第一七六頁]。三是“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語言中,同樣援引典籍以作論據時,統治者所援用的典籍,多是出於便宜性的,而被統治者所引用的則多近於原則性的”(同上)。四是“秦漢以來,先秦各學派的思想相互滲透,相互吸收,純粹的先秦學派已不復存在”(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册,第一一二頁),不宜過分拘執學派之分。明乎此,方能對書中內容作出恰切判斷,而不至流於捕風捉影或膠柱鼓瑟。
有關其政治文化影響者,所涉尤廣。如書中討論的征伐與和親問題,啓發後世形成一套處理與周邊外族關係的中庸之道。《漢書·匈奴傳贊》云:“是故聖王禽獸畜之,不與約誓,不就攻伐;約之則費賂而見欺,攻之則勞師而招寇。……是以外而不內,疏而不戚,政教不及其人,正朔不加其國;來則懲而御之,去則備而守之。其慕義而貢獻,則接之以禮讓,羈靡不絶,使曲在彼,蓋聖王制御蠻夷之常道也。”或由此論及集議制度,如南宋高似孫云:“《鹽鐵論》者,漢始元六年公卿、賢良文學所與共議者也。漢制近古,莫古乎議。國有大事,詔公卿、列侯、二千石、議郎雜議,是以廟祀議、伐匈奴議、捐朱厓而石渠論經亦有議,皆所謂詢謀僉同者也。……夫上有樂聞,下無隱義,得失明者其言達,利害決者其慮輕,不決一言,何取群議?審此,亦足以占士氣、觀國勢矣。”(《子略》卷四)又或觸及漢制特點,如勞榦指出:“漢代是一個雜霸的時代,也就是説,漢代朝廷的政策是一個儒法並容的時代。這種儒法並容的政策,當然在朝廷方面有其存在上必要的原因。……當其時姬周及六國之制,盡隨秦火以俱亡,在事實上不得不採用秦制。如何取從純法家的制度,取消法家的弊害,其中要包含高度之技巧。這種技巧是現實而非理論的。”(《〈鹽鐵論〉所表現的儒家及法家思想之一斑》,收入《古代中國的歷史與文化》,中華書局二〇〇六年版,第二三一頁)馮天瑜則視“周制與秦制”爲中國制度文化的一對基本範疇,稱秦漢以後兩千年政治實踐乃周秦二制不斷轉變輪替,歷代帝王均是霸王道雜用、儒表法裏、陽儒陰法(參馮天瑜遺著《周制與秦制》,商務印書館二〇二四年版)。此外,或延伸至內外朝權力鬥争、士人身份認同、武宣爲政優劣、西漢宗教改革、豪强兼併與階級矛盾激化、流民蔓延等問題,不可殫舉。
桓寬《鹽鐵論》包羅漢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內容,其中反映着中央集權國家制度建設的重要歷史節點,爲研究漢代社會文化及其後兩千年帝制國家特質,提供了豐富的歷史資料和難得的觀察窗口。御史大夫與賢良文學對諸多問題的争辯,如德治與法治、封建與郡縣、分治與集權、和親與用兵等,在其後的歷史長河中並没有消歇,而是不斷地在新的政治形勢和社會理想下被反復争辯討論和思考深化。蓋對存在於同一文明體的人們而言,最重要的或許不是故事講述的年代,而是講述故事的年代。
四
桓寬《鹽鐵論》成書以後代不乏傳,在中國歷史上産生重要影響。是書宋代已有刊刻,然今傳者多爲明及明以後印本。《子藏·儒家部·鹽鐵論卷》纂輯自明至民國間相關文獻三十六種,在遴選方面有如下特點:
注重版本之全。在《子藏》“求全且精”編纂原則指引下,從《鹽鐵論》版本系統中選取代表性傳本,囊括了十卷本、十二卷本、四卷本、二卷本等版本類型,從而最大程度地呈現其流傳面貌。如明嘉靖三十年(1551)倪邦彦刊本(十卷本)、明萬曆七年(1579)郎陵刊本(十二卷本)、明沈延銓刊本(四卷本)、清光緒元年(1875)湖北崇文書局刊《子書百家》本(二卷本)等。
注重名家批校本遴選。名家批校本在學術史上影響較大,今選入傅增湘校跋明沈延銓刊本、顧廣圻校跋清抄本、譚獻校跋清刊本及兩種佚名批校明刊本等批校本五種。此五種書不僅所校底本優良,而且名家校勘水準一流,兼具收藏與學術雙重價值。
注重各類評點本收録。本卷收明至民國間評點雜考書二十三种,如明沈津選《鹽鐵論類纂》、明焦竑等校正《新鍥翰林三狀元會選桓子品彙釋評》、明歸有光等輯評《貞山子》、清盧文弨撰《鹽鐵論拾補》、清俞樾撰《讀鹽鐵論》、張文治撰《鹽鐵論治要》等,既可考一時風氣轉移與學術趨尚,又足資當代學術研究之用。
《子藏·儒家部·鹽鐵論卷》係《鹽鐵論》相關文獻之首次系統彙編,可謂集其版本與研究著作之大成。我們相信,《子藏·儒家部·鹽鐵論卷》的出版,必將進一步推動桓寬《鹽鐵論》乃至漢代思想文化研究更加精深入微。
二〇二四年五月